税务干部受贿15万元被依法判处10年徒刑胡哲南 陈春萍 王和
本报讯 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财物15万元,原永康市国家税务局干部罗名高因犯受贿罪,近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年,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,赃款15万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,2002年4月至2004年下半年,罗名高在任永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检查二股股长、纳税评估科综合股股长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先后9次收受被稽查、评估企业负责人为求其关照而送的现金、购物卡等,共计价值15万元人民币。因涉嫌受贿犯罪,罗名高于今年4月2日被该市检察院刑事拘留,5月23日被移送审查起诉。
|